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- 索 引 号: 4690230008/2015-09401 主题分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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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 题: 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- 文 号: 发布日期: 2015-08-10 16:44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
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省直各有关部门,各市县财政局、物价局,洋浦财政局、经济发展局,先行试验区财政局:
根据《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(试行)》(琼审改组[2013]1 号)有关要求,我们对省行政审批收费等进行了全面清理,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,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 5 项)
(一)工商部门
1 、商标业务收费
(二)食品药品部门
2 、药品审批监督收费
(三)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
3 、卫生技术审评费
4 、病残儿医学鉴定费
(四)人劳部门
5 、证照费
二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 5 )
(一)农业部门
6 、检验检测费
7 、农机监理费(含“九二”式拖拉机牌证费)
(二)民政部门
8 、婚姻登记费
(三)海洋与渔业部门
9 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
(四)有关部门
10 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
三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( 1 项)
(一)教育部门
11 、职业技能培训费
四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免征后,有关部门(单位)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。
五、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注销手续,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应按照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六、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,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。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
2014 年12 月16 日
(此件主动公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