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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2015-08-10
  • 索 引 号: 4690230008/2015-09401 主题分类:
  • 发文机关: 成文日期:
  • 标 题: 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  • 文 号: 发布日期: 2015-08-10 16:44
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

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
省直各有关部门,各市县财政局、物价局,洋浦财政局、经济发展局,先行试验区财政局:

根据《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(试行)》(琼审改组[2013]1 号)有关要求,我们对省行政审批收费等进行了全面清理,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,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 5 项)

(一)工商部门

1 、商标业务收费

(二)食品药品部门

2 、药品审批监督收费

(三)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

3 、卫生技术审评费

4 、病残儿医学鉴定费

(四)人劳部门

5 、证照费

二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( 5 )

(一)农业部门

6 、检验检测费

7 、农机监理费(含“九二”式拖拉机牌证费)

(二)民政部门

8 、婚姻登记费

(三)海洋与渔业部门

9 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

(四)有关部门

10 、政府信息公开收费

三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( 1 项)

(一)教育部门

11 、职业技能培训费

四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免征后,有关部门(单位)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。

五、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注销手续,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应按照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
六、各市县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,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。

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

2014 年12 月16 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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